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中共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以下简称党组),是全市法院工作的领导核心。为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党组在领导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改革等方面的作用,确保党组议事、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增强党组的凝聚力、向心力,并使决策得以准确全面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党组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二、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中央和区党委、上级法院制定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
2.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决定、决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结合本院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方案、措施;
3.研究决定全市法院全局性重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
4.讨论研究工作报告,审判工作的重大部署和主要工作总结以及研究制定本院重大改革措施与方案;
5.讨论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全市法院党的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及干部职工的调动、工作调整;研究各县(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人选和班子的调整建议,加强全市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协管工作;
6.讨论研究需党组决定的重大敏感案件;
7.研究决定全市法院干部职工奖惩事宜;
8.讨论分析本院干警队伍思想、作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党建工作;
9.需提交党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组成
党组会议由院党组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的任免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前通过办公室或直接向党组书记、受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政治部主任、办公室主任、行装处处长列席党组会议(人事事项除外)。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可以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决定相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
四、议事程序
1.确定审议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和物资装备建设等重大事项,办公室、政治部、行装处、研究室等综合部门出台工作措施,认为需要党组决策的重大事项,党组成员按照业务分工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深入广泛地进行调研论证,及时形成科学可行的议题材料。必要时可召集相关党组成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对议题材料进行讨论和修改。会议议题及时报送办公室。
2.会义准备。对重大问题或重大议题,党组成员发现议题尚需完善或经党组书记个别征求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后,认为分歧较大,党组书记可以决定暂不予提交会议讨论。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全市法院重大敏感事项请示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报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争取支持和理解。
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书面或口头通知党组成员和参会人员,同时呈送会议材料。
3.会义召开。党组会议一般每个星期一召开一次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组书记提出,适时召开。
党组书记外出期间,党组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确实需要召开党组会议时,主持党组工作的副书记应请示党组书记意见,得到授权后方可召开。
4.会义讨论。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因故未到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也可事先征求意见,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征求意见的工作人员口头表达。
党组成员在党组会议上讨论,应当客观公正、语言清楚、简明扼要、重点突出、表明态度并阐述理由。
5.做出决定。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可作出决定。对需要表决的,会议逐项表决,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案。表决后,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赞成与反对意见(含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进一步酝酿后再行讨论。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在民主推荐、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经党组书记、分管组织人事、纪检工作的党组成员共同酝酿,经党组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客观上不能临时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报经党组书记同意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复议。
未能出席党组会议的党组成员,会后由办公室及时呈送会议纪要。
五、决策落实
1.要议纪要。党组会议召开后,应及时形成《党组会议纪要》,由主持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发院党组成员及与党组讨论事项有关的部门。
2.督办通知。办公室负责对党组会议纪要中需落实事项进行汇总,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向有关部门发出贯彻落实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通知,督查通知同时抄送分管党组成员。
3.决策执行。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组织分管部门实施。具体负责部门及时向督查科反馈、回复工作进展、完成情况。督查科汇总后,由办公室负责人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做出详细汇报。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的,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和办公室说明情况。
六、工作纪律
1.保密纪律。党组成员和列席党组会议的人员应当严守秘密,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事项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漏党组会议内容,涉密文件及相关材料由议题汇报人及时收回,相关部门确需留用的,做好登记工作。如有违反,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2.执行纪律。对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拒不执行与个人意见不一致的决定,不得消极、推诿或拖延执行,不得发表违背党组会议决定的言论。对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必须执行党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负责执行的党组成员应报请党组书记建议在党组会议上补充决议;在党组会议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党组成员必须执行原决定。
3.回避制度。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干部的培养、考核、任免、调动、奖励和处分等事项,涉及党组成员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七、办事机构
办公室是党组决策的执行和监督机构,负责完成党组决策的执行和督促检查工作。
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党组会议相关工作:1.对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进行审核,拟出会议议程报批;2.向参加会议的人员发送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3.会议记录,既要重点记录结论性意见,又要注意记录少数不同意见;会议决定事项记录务求准确无误;4.撰写《党组会议纪要》; 5.办理党组书记的批示。
八、其他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