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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拉萨市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拉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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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8-10 17:44:17 打印 字号: | |

各(县)区法院及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及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拉萨市人民法院

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拉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1230日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1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14

拉萨市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

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全市法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有效利用电子卷宗提升办案效率,加强审判流程监督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及《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诉讼电子卷宗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本规程中的电子卷宗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及办理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电子文档、图像、音频、视频等电子文件,以及依托数字影像、文字识别等媒介技术,将纸质材料扫描、识别形成的电子文档、数据等电子文件。

二、人民法院制作生成电子卷宗,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合理分工、满足应用和便于转化原则,通过对各类诉讼材料的文档化、数据化和结构化处理,实现案件办理、诉讼服务和司法管理中各类业务应用的自动化、智能化,为法官、诉讼参与人和政务部门提供全方位电子卷宗智能服务,实现法院审判工作的智慧管理和运行。

三、人民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部门是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本诉讼环节电子卷宗的制作生成。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具体案件电子卷宗同步生成工作的责任主体。法官对电子卷宗制作生成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开展电子卷宗制作生成的具体工作。

四、电子卷宗分设立案卷、正卷和副卷,设置相应目录。正卷设置审理卷宗、证据卷宗、管辖异议卷宗、保全卷宗等分册,立案卷、副卷不设分册。

五、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制作生成电子卷宗:

1.纸质诉讼材料通过扫描、识别等方式形成电子图像后上传;

2.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制作生成的电子文件,可不扫描上传;

3.对在本诉讼环节前已经装订成册的侦查、检察、诉讼等卷宗,应当协调公安、检察、司法等相关部门提供卷宗材料的电子版本并上传;相关部门未能提供的,原则上应当扫描上传;

4.庭审录音、录像等音频、视频电子文件直接上传。

六、立案或审理过程中接收检察院、诉讼参与人、第三方机构等提供的电子文件,应当自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专门的数据采集接口上传至案件管理系统。

七、向上级法院立案部门移送上诉、申诉、申请再审、再审和执行案件时,应确保案件信息系统中原审卷宗为预归档或已归档的电子档案。

八、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办理一审及本部门承办案件的立案工作中,应当制作或上传下列诉讼材料:

1.立案审查表(立案内部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收取手续、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电子文件;

2.起诉状(起诉书、抗诉书、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原告(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材料、原告(申请人等)的诉讼代理相关材料、原告(申请人等)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申请人等)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送达回证等纸质诉讼材料电子图像;

九、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电子卷宗的制作生成。

立案过程中形成或接收的音频、视频以外的电子文件须打印成纸质件入卷移送。

十、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将案件移送审判部门时,应当确保本环节的诉讼材料全部形成电子卷宗,并与纸质卷宗材料完全一致。立案部门移送案件的电子卷宗内容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审判部门有权拒绝接收并将其退回立案部门补充完善,但审判部门已经接收案件的,应当自行补充完善。

十一、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阶段和进度同步制作生成电子卷宗,为电子卷宗流转、合议庭成员网上阅卷、案件评议讨论、卷宗在线查阅等提供服务支持。

十二、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当在立案庭移送案件接收后3日内,制作或上传下列诉讼材料:

1.案件立案、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

2.上诉状、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上诉人、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材料、上诉人、申请人等的诉讼代理相关材料、上诉人、申请人等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等纸质诉讼材料电子图像;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材料、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等送达凭证、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等的诉讼代理相关材料、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庭前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送达回证等纸质诉讼材料电子图像;

3.诉讼费收取手续材料、答辩状等。

十三、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当在开庭(询问或听证)5日前,制作或上传下列诉讼材料:

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传票、组成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公告等电子文件及送达凭证。

十四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当在开庭(询问或听证)后5日内,制作或上传下列诉讼材料:

1.庭审录音录像、庭审(询问或听证)笔录等电子文件;

2.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质证的所有证据材料、送达回证等纸质诉讼材料电子图像。

十五、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在结案裁判文书签发前,制作或上传下列诉讼材料:

1.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笔录及决议书、审判咨询笔录及意见、结案裁判文书等电子文件;

2.代理(辩护)意见、证据材料、送达回证等纸质诉讼材料电子图像;

3、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

十六、经庭长批准,下列案件可不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制作电子卷宗:

1.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死刑案件;

3.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4.按院领导指示作为特定案件办理的其他案件。

十七、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管理系统中将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方式标记为“不公开审理”,以确保其电子卷宗的保密性。

十八、人民法院审判部门应当在案件办理完毕后三个月内,将全案诉讼文书材料、电子文件、庭审录音录像等移交归档。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归档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九、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制作生成的电子卷宗,可在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整理完善后,直接转化形成电子诉讼档案。

二十、市中院应当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机制创新和审判流程再造,深入挖掘电子卷宗应用潜力,积极拓展电子卷宗应用范围,不断提升电子卷宗服务法官办案的能力,提高法官智能化办案水平。

二十一、全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指导、管理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导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应用工作;

2.监督、考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应用工作;

3.协调信息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4.协调档案管理部门做好诉讼档案归档对接工作;

5.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二、案件管理系统设置审判流程节点信息识别功能,自动监督管控各审判流程环节电子卷宗的制作生成情况。

二十三、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纳入审判管理监督评查工作范畴,采取日常评查、交叉评查等方式进行督导。

各诉讼环节未严格执行落实本操作规程要求的,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二十四、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卷宗制作、使用工作安全保密机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发生电子卷宗失密、泄密情形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本院保密部门(办公室)。保密部门(办公室)接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依相关规定上报。

二十五、执行案件的电子卷宗制作生成工作参照本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本院之前发布的有关网上办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二十七、本操作规程由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11日起施行。

注:电子卷宗目录与纸质卷宗保持一致。

拉萨市人民法院关于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我市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区高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及《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比例及方式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要达到100%拉萨市两级法院各自负责各类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上传公布工作及对拟不予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审核工作。

藏文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要达到100%。案件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区内少数民族的,都要同步制作藏文裁判文书,并同步上网公开藏文裁判文书。

二、上网裁判文书范围

(一)上网裁判文书:

1.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2.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3.支付令;

4.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5.国家赔偿决定书;

6.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7.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8、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9、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10、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不上网裁判文书:

1.涉及国家秘密;

2.未成年人犯罪;

3.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4.离婚诉讼或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三)灵活掌握上网文书:敏感性、群众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此类裁判文书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后,可以推迟上网。

 三、裁判文书上网具体要求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二)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三)凡上网裁判文书,承办人负责审核,确保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正件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

(四)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裁判文书。

(五)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正件不一致或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二项第二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三项第二条处理。

(六)对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

在电子文本中保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以下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技术处理:

1.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

3.证人、鉴定人的姓名;

4.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

以上内容在电子文本中的具体表述为:对需要作技术处理的当事人姓名应以 “王某”、“张某某”等代替,同一裁判文书中姓氏有重复的以“王某甲”、“王某乙”或“王某1”、“王某2”等形式替代。

(七)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以下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2.法人及其它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4.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5.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6.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八)承办人负责将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即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王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等。

(九)立案庭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电子屏幕、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流程

(一)承办法官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向各法院审管办及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报送应上网的裁判文书纸质版和技术处理后的电子版。中院审管办于每月20日后对各基层法院及中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通报。

(二)审管办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对本院上报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登记及备案工作,应在接到上网裁判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打包批量上传。

(三)承办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情形,应当填写《不予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审批表》,按表格要求写清理由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四)裁判文书上网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正当理由要求撤回的,经合议庭审查后确需撤回的,由承办人逐一报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院长审核,再由审管办提交区高院审定。

五、责任承担

(一)裁判文书上网后,因质量问题引起社会舆论炒作造成影响的,按照《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办案承办责任制》及《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二)裁判文书上网不及时,影响公开率的,视情况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规定,分别按相应环节追究办案人员及上传部门的责任。

六、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要求

(一)审管办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

2.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3.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

4.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

5.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办案人员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文书格式,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性,提升裁判文书质量。

(三)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作为对各基层法院及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落后、问题突出的部门采取通报,并扣除相应分值。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4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