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拉萨中院行政庭成功审理一起二审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上诉人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要求撤销被上诉人西藏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藏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原审第三人徐某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上诉,徐某二审成功领取工伤保险款。
原审第三人徐某系上诉人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承建“国道318线藏公路(西藏境)松宗至古乡段整治改建工程B段项目”工程中招用的木工,双方于2016年3月2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约定劳动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每日工资为300元。2016年8月24日,第三人徐某在被上诉人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国道318线藏公路(西藏境)松宗至古乡段整治改建工程B段项目嘎达大桥清理桥底部的垃圾时,不慎从3米高的梯子上摔下受伤,次日前往西藏林芝市人民医院治疗。2017年4月21日,原审第三人徐某向所在市人社局(原审被告)申请工伤认定,林芝市人社局根据相关证据,并经依法审核,作出了林人社工伤(2017)2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所受伤害为工伤。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17年9月25日向西藏自治区人社厅(原审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西藏人社厅受理并审查后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维持林人社工伤(2017)2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议书》。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与徐某之间为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林芝市人社局、西藏自治区人社厅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林芝市人社局、西藏自治区人社厅所做出的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议书》。上诉人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受理后,行政庭法官深入吃透案情,切实把握案件症结所在:一、徐某与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二、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徐某所受伤害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非工作原因导致;三、工伤保险条例是否适用于农民工。因上诉人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认为农民工不应属于工伤认定“职工”范畴,故行政庭法官便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向上诉人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了大量的法律释明,并着重从社会责任角度引导其注重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数次电话及当面与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沟通,为最终解决问题争取促成双方合意,在行政庭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西藏某建筑有限公司同意对徐某的工伤认定,并在法庭主持下当庭撤回上诉,使徐某得到了工伤保险金,实现了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致的结果。